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更好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修订重新印发。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内容共包含四大点、二十一项。
第一点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财务预决算、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零现金”方式结算)、严格财务收入管理、严格财务支出管理、规范票据管理、履行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职责、规范村集体报账管理、规范捐赠财产管理、建立借贷款审批制度。
第二点健全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清查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台账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在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上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落实资产评估制度(各地要制定出台交易价格指引)、落实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落实资产经营制度。
第三点规范并落实资源管理制。落实资源登记簿制度、严格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执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在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上更新公开经济合同)。
第四点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决策机制。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村(社区)会计档案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与国家、省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时,以国家、省规章制度为准。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宁农〔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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