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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9-09 10:38 来源: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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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实施意义

  通过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维护村集体资产和农民群众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范围

  全市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公开竞标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小型水利设施使权;

  6.村(社区)依法取得权属证书且达到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

  7.其他品种,包括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和控制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对于产权关系不清、未解除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以及擅自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得交易。

  (二)资产资源交易准则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资产资源交易价格指引,合理确定承包期限,规范交易程序和合同约束条款。

  1.确立资产交易底价:综合考虑全市地理环境、经济水平、资源种类等要素差异,由各县(市、区)制定出台交易价格指引。

  2.设立发包最高年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依法转让、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和控制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和耕地、草地、林地等有法定流转期限的除外。

  3.建立资产交易流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流转交易平台或乡镇级交易中心进行竞标,并采用最高价中标的竞标方式。

  4.订立严禁约束条款: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参统一下发村(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须明确载明“五严禁一不补”约束条款(即: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严禁私自转包、随意延包、拖欠承包款、未收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擅自转变用途,同时不对新增构筑物进行补(赔)偿)。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五、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593-28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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