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我市新建规模养猪场审批程序,指导全市新建规模养猪场项目建设,提出《五条措施》: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各地要调整优化生猪发展区域布局,在界定养殖区域内严格执行新建养猪场审批程序,实行属地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乡镇政府、县(市、区)、设区市逐级报告。
二是建立项目建设选址制度。新建规模养猪场选址应符合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应避让天然林、生态林、沿海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尽量避开各类自然保护地带;取地表水且年取水量大于3000m3(地下水大于1000m3)的,应向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符合《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闽环发〔2023〕8号)要求。
三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是落实养猪场建设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与组建窗口指导专班,明确责任人,协调指导新建规模养猪场项目事宜。
五是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减少违规养殖
三、文件时效和解释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共同解释。
咨询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咨询电话:0593-23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