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新建规模养猪场项目建设管理五条措施》的通知
宁农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制定《进一步健全新建规模猪场项目建设管理五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健全新建规模养猪场项目建设管理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新建规模养猪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提素质、增效益、稳供给、保安全、促生态”的发展思路,以“稳定总量、自求平衡”为目标,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各地要调整优化生猪发展区域布局,在界定养殖区域内严格执行新建养猪场审批程序,实行属地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500头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立项前实行报告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逐级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项目建设选址制度

  新建规模养猪场选址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

  (二)应避让天然林、生态林、沿海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尽量避开各类自然保护地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国设施农业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三)取地表水且年取水量大于3000m3(地下水大于1000m3)的,应向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

  (四)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填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五)符合《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闽环发〔2023〕8号)要求。

  项目业主在建场前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会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意见依法确认选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业主是落实养猪场建设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新建养猪场,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与组建窗口指导专班,明确责任人,协调指导新建规模养猪场项目事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审批情况。〔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宣传教育制度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宣传栏等方式,让养殖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建猪场的具体要求,引导养殖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减少违规养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