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宁农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及可追溯。它要求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除特别注明外,包含食用水产品,下同)必须持有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质量安全凭证;食用农产品流通、食品生产环节等对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有查验义务,强化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开具主体:辖区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二) 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二、开具要求

  (一)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二)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单位、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三、开具流程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入驻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以下简称“并行系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到乡镇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服务站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或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该依据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入驻“并行系统”,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查验。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产品质量证明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应当上传到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等,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等信息。

  五、建立健全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一)各地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编印送发、张贴《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告知书》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其落实法定主体责任、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地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题通报协查机制。要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抽检中,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