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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22 16:13 来源: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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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市各地按规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农办〔202212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闽委农办〔202214号),以及《中共宁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对象和标准 

  本细则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标准是“十四五”时期各年度,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土地出让收益的计提比例分别达到35.6%39.2%42.8%46.4%50%以上。“十四五”期末考核标准是到2025年,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应达到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三、核算口径 

  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按规定计提或征收,且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各级政府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 

  通过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实际数额按照转列收入规模计算,中央或省级财政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在核算时计回市、县(区)农业农村支出。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通过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符合规定的计为农业农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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